一受害人因财物被他人侵占,且数额巨大。向法院告诉时,法院不予立 刑事案件。后其我单位(公安机关)报案,我单位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03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第2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以”此案属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我单位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后犯罪嫌疑人开始上访,并要求我单位给予其巨额赔偿。我单位认为不予赔偿,理由如下:一、我局管辖符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二、检察院做出的不批捕决定,并不是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三、国家赔偿法并未对管辖错误的案件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我们的意见是否正确,请各位法律专家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