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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尊敬的律师,您们好!
我在这里想咨询个关于加工厂转让的问题。甲方是做竹制品加工的,乙方是利用甲方下角料生产加工蚊香炭粉的,甲乙双方之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竹制品加工厂的所有下角料提供给乙方用于生产加工炭粉,乙方负责炭粉生产,炭粉生产厂房及所有设备由乙方投资,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对外销售下角料,乙方按所生产的成品炭粉每吨400元付给甲方。现在,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将炭粉加工厂转让给了他人(以下简称丙方)。请问,甲方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权利拒绝履行原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现甲方与丙方没有任何合同,甲方是否有权利不继续提供原材料给丙方)?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下角料只提供给乙方,要求乙方自己经营?因为甲方对丙方生产加工炭粉并不信任!
急盼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万分感激!
原甲乙双方合同如下:

购销合同

甲方:陈
乙方:谢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从事竹制品加工,乙方利用甲方废料回收烧制炭粉(蚊香粉),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将重庆市永川去万寿社区的竹制品厂所有下角料提供给乙方用于加工生产竹炭粉(蚊香粉)
2、 甲方负责协商与周边村民的关系
3、 有关环保、税务、工商及相关手续由甲方给予协助办理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竹炭粉生产加工的车间、建窑、宿舍搭盖及设备提供、加工生产技术和下角料的清理工作
2、 甲方下角料款以乙方所生产出来的成品竹炭粉每吨伍佰元(500.00元)缴付甲方(如一年不足500吨成品炭粉下角料款则按每吨肆佰元来计算)
3、 付款方式按乙方每次成品出货来结算,每年一定下角料的价格以蚊香粉价格为准(定价标准由最低1300.00元,最高价1500.00元为标准),按炭粉市场价格再另行商定。
三、 甲方的环保批文和乙方的环保批文一起合办
四、 乙方所建造竹制品炭粉加工车间等一切财产归乙方所有。
五、 甲方无权销售炭粉,由乙方自行销售。(乙方发货要由甲方清点出库,如不通知甲方则按违约处理)
六、 违约协议:
1、 甲方在合同期间不得将本厂所有下角料对外销售,不得单方面无故提高下角料价格,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缴纳给乙方违约金20万作为赔偿。
2、 乙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乙方竹炭粉加工车间的一切产权归甲方所有
七、 本合同无期限,除甲方不从事竹制品生产为止
八、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再另行协商
九、 为了乙方车间的发展,乙方自己办理工商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陈乙方:谢

2009年10月20日

其它综合
2011-05-19 20:26: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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