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6日,(没办理结婚登记)我和我丈夫在我丈夫的妹妹手里拿了一万元。2008年8月7日,(以办理结婚登记)我和我丈夫为我丈夫的妹妹补下欠条,欠条原因写:我和我丈夫担保为我父母买房,借款一万元,欠条是我和我丈夫签的字,我父母没有签字,之后我与我丈夫离婚,在法庭上,我丈夫提供了(没离婚前)在我父母家的录音,录音确实是我父母的声音,录音里,我父母也承认欠钱的事,我想请问律师,对于这个录音,我有什么办法反驳?当时开庭,我丈夫并没有提供原始录音,择日再听原始录音的话,还能不能算是证据呢?还有就是,我丈夫在我家录音,我能以什么理由追究我丈夫的录音责任,他有没有侵害到我家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条例呢?法院最终有可能怎么判决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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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一方面,但事实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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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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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好面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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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