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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间出租房每月的租金为700元,于2009年9月租给一个修车(修摩托车、电瓶车)的,由于当时想着万一自己要用房能随时收回房屋,所以没有与承租方签合同,可是从2010年开始他专门为大型车辆补轮胎、换轮胎,从早上6点开始到晚上的11点钟,声音严重扰民,为此我们劝了他几次,他不但不听还威胁我们,请他搬走他就耍无赖。今年2011年3月,我们口头通知他请他搬走,他借找不到房子为由就是不搬。请问: 1、租金到5月的20日到期,我不再收他的租金,5月20日之后就可以书面通知请他搬走吗? 2、如果给他搬迁时间(3个月),那么在这3个月中是否不能再向他收取租金、水费、电费吗?不然会视为继续租赁吗? 3、如果诉讼,请问诉讼的费用为多少?

其它综合
2011-05-18 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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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