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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3年前委托一家留学公司办理留学并缴纳4000元服务费(签了留学合同),但是期间因为我总是考不过雅思成绩到底无法继续办理,然后协商后(未再次签约新的合同)该留学中介帮我办理先到外国读语言,最终我拿到了签证并且出国去了,但是到了外国我才发现他们给我办理的是3个月的旅游签证,我回国后找到他们要求赔偿出国的一些花费,但是他们却拿出外国证明,说给我办理的签证的全称叫做‘旅游,探亲或短期培训签证’所以并无过错,因为我拿到签证后并没有仔细看上面的有效期和具体事宜,所以现在吃了哑巴亏,在办理期间我还缴纳过一些几百元的小的费用,但是也没有所要收据和发票,现在他们全部都不承认,请问我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我的出国期间花费的一切损失吗?大约共计15万。昨天我报警都去了公安局,但是公安局说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可以起诉,请问我可以起诉吗?可以胜诉的几率大吗?

刑事案件
2011-05-19 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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