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区要进行旧城改造,现两个地产公司在争取改建权。原来我已与第一家公司签了“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试行)”。委托书内其中有一条“本人声明该单位为本人的唯一受托人”。因第二家公司补偿等条件比第一家优越,因此如我再与第二家再签以上“...委托书“,我会触犯法律条例吗?第一家会因此追究我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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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合同约定,而且旧改应该是小区统一进行的,一般只可能有一个开发商进行,您不可能一家变更委托,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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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合同约定,而且旧改应该是小区统一进行的,一般只可能有一个开发商进行,您不可能一家变更委托,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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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审查全部资料才可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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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一家的没有被批准之前,你签了第二家,可以和第二家到申报单位声明,前一家不算,依第二家上报的为准。你和第一家协商废止委托。可以做适当的补偿(前期费用)。你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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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