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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区要进行旧城改造,现两个地产公司在争取改建权。原来我已与第一家公司签了“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试行)”。委托书内其中有一条“本人声明该单位为本人的唯一受托人”。因第二家公司补偿等条件比第一家优越,因此如我再与第二家再签以上“...委托书“,我会触犯法律条例吗?第一家会因此追究我拉法律责任吗?

征地拆迁
2011-05-18 09: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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