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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9月与南昌市青云谱区*商场签订合同,在该商场设立专柜,开始眼镜店。当时根据该商场要求,在进场前交了10000元所谓的品牌拓展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进场费)后进场,当时商场对于这一万元没有开具任何收款单据,但是在合同里有体现我交了这一万元。根据当时的合同,这一份合同到期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在合同到期前,我与商场又续签了一份从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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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7 15:11: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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