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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与所在单位签订了《承建承包经营临路门面房的合同》,合同期限10年,规定10年由所在单位收回。签订后我在所在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上建起了砖混结构的门面房并进行经营,但所在单位在1999年关闭倒闭,本人即为下岗职工,但仍继续经营所建门面房。2005年我生活的区政府通过买断工龄的方式处理掉最后一批职工,所在单位此后人员流失严重,门面房出租只有5间,余下7间自营。今年2011年我所在单位区域被政府规划为新建城区道路,并进行征收。征收办人员声称我们承建承包经营的临路门面房为非法建筑,后又称为临时建筑。但我认为我是在同我所在的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修建的,我所在的单位属有权单位批准我在其管辖的土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所以该房屋合法。请各位法律资深专家帮忙看一下,我的认为是否正确,如有不妥,请详细指出;另,按今年新颁布的城市征收条例,我可以要求哪些合法补偿?谢谢!

征地拆迁
2011-05-17 07:41: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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