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1992年以刘某、李某两人作为担保人向当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贷了一万余元(这些我妈妈并没有知道的),生意失败至今没有钱还。由于父经常背着母亲到外面借钱,他们的关系一直不和,因此妈妈对父的债早已不管不问了。现在政府以是她们是夫妻关系,债是在她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等理由,冻结并划走了妈妈自己的存在银行的本金连带利息共四万多元。请问:1.农村合作基金会于1999年被取缔了,现在还收取那么高的利息合法吗?2.父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对外借的款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的共同的债务吗?3.借款合同纠纷中如果父亲没有钱还是向担保人还是向其妻子为第三执行人呢?希望各位专家予以专业的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