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友同居5年,他本人给我写了一张15万元的借款条,其实,这比款项不是事实。当时我说:和你过了这么多年,三次宫外孕,一次手术,都是非常危险的,结果你却……,我们也没有结婚证,我和你这样稀里糊涂的过了这么多年,你如果有良心的话,就给我写张借条。就这样在2011年3月1日他写一张15万元的借款条,并注明在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然而,在2011年5月4日我们又办理了结婚证,没有财产公证,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那原来的15万元的借款条还有法律效力吗?他写借款条是属于胁迫吗?如果没有法律效力是否要到公证处公证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