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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在中国注册的公司的\\\\\\\\\\\\\\\"董事\\\\\\\\\\\\\\\"与\\\\\\\\\\\\\\\"董事长\\\\\\\\\\\\\\\"可以更改使用同一个姓名吗?因为我们总公司是在香港.之前已经请问过其他的律师,律师说绝对不可以使用用一个姓名.但是我们的老板硬说可以,那如果是公司企业规模比较大的话是不是可以使用同一姓名呢?谢谢...

公司企业
2011-05-16 16:41:0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的问题不明确。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给你参考。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 不是一个人,重名的可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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