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120万元,拖欠不给,经协商减20万元,约定2008年末付清。1、此协议按约定完全履行后,工程欠款以此协议金额为准,此前协议全部作废。2、甲方不按约定日付款,须从违约日起承担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可到现在还欠我50多万元,我想起诉再要减去的20万元法院能支持吗?还有,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没写每日俩字,不知起诉是什么结果?请各位专家帮助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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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要回减去的20万元: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按日计算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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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减去的2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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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协议执行即可,不要再主动减20万,违约金肯定是笔误没有写每日,你可以主张,诉讼后一样可以主张。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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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主张20万元的减去数额欠妥当.违约金可按每日主张.提请您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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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