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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120万元,拖欠不给,经协商减20万元,约定2008年末付清。1、此协议按约定完全履行后,工程欠款以此协议金额为准,此前协议全部作废。2、甲方不按约定日付款,须从违约日起承担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可到现在还欠我50多万元,我想起诉再要减去的20万元法院能支持吗?还有,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没写每日俩字,不知起诉是什么结果?请各位专家帮助解答!谢谢!

建筑工程
2011-05-18 07: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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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