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原材料的化验报告属于什么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这种化验报告是属于书证?还是一种鉴定意见?
我认为这种报告是一种鉴定意见,不是书证。它不是简单的以文字、图形等记载事实,而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对材料是否合格的一种认定意见,虽然最后表现形式多数是以文字、符号表现出来,但不能认为是书证。
单位的化验机构有的经过质检部门的审核通过,化验人员有相应的资质,化验程序合法、这样的化验报告经审查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有的单位的化验机构没有质检的审核通过,化验人员也没有相应资质,有时有资质,但化验方法不合规范,这样的化验报告,是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
上述观点不知对否,向各位请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