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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不知道是脏货的情况下收了脏物。是两台电脑,其中一台现在签定出来高出5000元,他们说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有一台还没确定是脏物,确定是脏物的那台我是3050收的像我这种行业我是做配件销售的,很少接触笔记本,而且笔记本的型号价格变动很快,所以我收时根本不知道这个笔记本值多少钱,事后我到网上查了才知道的。而且一直没有销出去,加上我认为有卖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现在我已交了3000元取保候审费,请问我会受到哪些处罚,会不会被判刑?怎么才能不要被判刑?我是兴化的,这个案子归东台公安局管。

刑事案件
2012-07-10 21:40:3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鉴于非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士对法律理解有较大偏差,且掌握事实与司法机关认定事实也存在出入,而刑事案件每个细节都可能导致判决的方向与具体量刑,其中不仅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危害后果、具体情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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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是一种派生性犯罪,需依附于前罪才能成立。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这样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起点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这样做才可以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使刑法更体现预防的犯罪作用,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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