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2006年在我们镇上开了一个饭馆,工商所让我办营业执照,我于2003年9月13日向工商所交了23元钱办营业执照,会计给我打了收条,(收条至今还在我手里)2004年,工商所向法院起诉我无证经营,后说清情况后,此事不了了之。不料今年工商所再次起诉,法院未通知本人应诉,2011年4月18日法院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我,将本人银行卡里15000元钱划走。我于2011年5月8日去银行取钱才发现。整个事件中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银行、工商所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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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面谈,了解详细情况,才能给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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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应该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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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