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我很郁闷,特向您咨询,请您百忙之中给予帮助,谢谢! 我因进修和医院(企业医院改制成民营医院)签订了6年服务期,但医院存在经营问题,我决定离职。自2010年开始,医院拒绝支付所有职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拒绝安排所有员工的带薪年休假(2008年开始实施,2010年拒绝安排,而因工作需要,我2008、2009年均未休,是主管院长不批准,拒绝支付日工资的300%费用)。 请问:1、我可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离职吗? 2、劳动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请问我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呢? 3、单位计算违约金把进修期间的奖金算在其中,合理吗? 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请问我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吗? 5、我已经交辞职申请,单位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而对于我的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方面的要求不予理会,还可以以什么途径维护我的上述权利? 6、若提交劳动仲裁,我胜述的机率大吗?会花费大约多少费用?

劳动纠纷
2011-05-14 14:13: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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