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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的一名在职女教师,我的预产期是6月10号。我因先兆早产从5月6号开始请病假,但学校给我的条例是:三、严格实行病假报批制度。教职工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 按当月实际课时数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 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按每天100元的标准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一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外,仍需扣除50%基础性绩效工资。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也就是说,我之前一个月工资是7200元,现在按照这个条例的算法需扣我4350元左右,这个条例合法吗?我的工龄是接近5年,我查过劳动法好像是应该领工资的80%的,我究竟应该按哪个领工资?

民事相关
2011-05-13 23:14: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