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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房产纠纷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于2010年9月8日诉至法院,当时没有定开庭日期,直到2011年3月28日也没开庭,在此之前我曾多次向立案庭询问关于什么时间开庭之事,回答是:暂无定时,什么时候开庭电话通知你。后来了解到是因年底,省里要检查结案率,法院在不通知本人和代理人的情况下把案子给撤诉了,无奈我又于2011年3月28日重新拿钱重新起诉,时至今日还未开庭,造成我上诉到中院的行政案子败诉。中院的判决依据是:你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律师朋友:我可以告法院赔偿损失吗?以什么案由告他呢?急急急!请求速答,谢谢了!

其它综合
2011-05-13 21:01: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