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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0月21日晚6时40分左右孙某骑电动车在z大街自西向东在划有黄色双实线的位置左转弯(但已过中心线1点5米左右)被迎面自东向西在正常道路上超速行驶(限速40公里一有目击证人,二是对肇事车辆做技术鉴定可知)而且是报废的无牌无行驶证的2020吉普车撞伤,在事发前该司机没有采取任何避让、减速、刹车等有效安全措施,直接撞向孙某。事发后该司机驾车离开事发现场,过一会又驾车返回事发现场,(原因不明,但我们视为有逃逸嫌疑)。该司机在事发后的在第一时间未向公安机关和120报案和及时抢救伤者而是打与此案无关的电话,(没有起码做人的道义和良心)是目击者和当时在场的好心群众向公安机关和120报的案并抢救的伤者送往医院,因此造成孙某颅脑骨折,脑干严重挫伤,三根肋骨和锁骨骨折,至今深度昏迷不醒。10月28经交警大队裁决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原因是孙某骑的电动车不带脚蹬子重量超过40公斤时速超过20公里的,按机动车对待。(关于电动车是否按机动车对待国家现行法律还没有颁布并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实施条例只是建议性的)所以需要摩托车驾驶证,孙某无证,(没有任何交通管理机关或个人通知或要求我们办证)另外孙某是在划有黄色双实线处违章左转弯;可我们认为对方一是报废车上路已是违章在先,本身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马路杀手早已埋下交通安全隐患,不发生交通事故是偶然,发生此起事故是必然;二是超速行驶,(好比是在逃杀人犯又得到了一把枪)三是在事发前没有采取任何避让、减速或刹车等有效安全措施而是直接撞向孙某,(这和故意杀人没什么区别),这就是肇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无可非议的,可是交警队为什么可以这样裁决认定呢?我们不服呀,请问这样裁决认定对吗?我们要上诉能赢吗?(行政复议期已过)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5-12 21:23: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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