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身份证在2011年4月4号本来想注销银行卡的,但最终没有注销,,之后银行卡不知道被我弄丢了还是被偷了,丢了一个月之后才知道,也就是2011年5月12号发现身份证不在了,但我确定4月4号身份证在我手上,也就是说中间丢失时间有一个多月了,我想请问一下,我的身份证如果被非法分子捡到会有什么后果?我要不要承担责任?如果拿我身份证办理什么业务和做什么法定代表人和贷巨额款而造成的损失,要不要由我来承担?注:本人才成年五个月不到,银行会不会给拿我身份证的人做任何业务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