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08年4月22日进公司的 试用期三个月 2009年6月15日被辞退的 请问公司应该怎么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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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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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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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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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