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起民事案件上诉开庭审理日2009年5月8日,判决书落款2009年5月27日。现在四川省高级法院认定为开庭审理日。涉及司法解释的时效,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对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0条,没有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2009年5月13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