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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出嫁后一直居住娘家,户口也一直未迁出,我的户口一直跟随母亲并住外婆家,直到2003年读大学迁到了学校(07年毕业后迁回);我弟弟的户口是2005年从老家迁到外婆家的,由于外公、外婆没有儿子,我,妈妈,弟弟和爸爸 一直居住外婆家并照顾老人,妈妈一直耕种外婆家的土地;07年因为土地纠纷我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之后村民以各种方式对我家人进行排挤和威胁,我们被迫匆忙的从那里搬离住进了城里,第一场官司我家为胜诉方;09年我们村的土地被再次征用,由于之前的纠纷经济社的定分配方案时从未通知我家参与,这次的分配方案是:土地补偿款每人2万,青苗补偿款每人1万;2011年我家再次向法院递了诉讼书,但是开庭中对方不承认青苗补偿款的存在;之后,村里有人(1个)向我们提供了证据并同意为我方出庭作证,但法院要求有2个及以上的证人;现在我们最大的困难在于:以前在老家的土地分配记录中村民把我妈妈和弟弟的名字都填了上去,对方以我妈持有两份的土地分配为由不给予青苗补偿款的补偿,但事实上我妈在老家并没有分得土地。 资料我们已做更改,但法院可能不采纳更改过的材料,找村民作为证人证实我妈和我弟的确没有在老家分得土地,村民的证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有类似的上诉方胜诉的案例?

其它综合
2011-05-09 09:30: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