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你好!我父亲于2005年7月份擅自将我和我哥哥的房产证(我哥是所有人,我是共有人)拿给他的一位朋友去信用社作贷款抵押,借款人通过我父亲拿到了我哥的身份证,私刻了我哥的印章并代签了我哥的名字,于2005年7月9日与信用社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9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7月18日至2008年7月18日。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仅仅偿还了借款利息及本金1500元(这一切我和我哥并不知情,是几天前收到法院的起诉书才了解到的)。2008年7月16日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展期,当日,借款人与信用社两名工作人员来到我家,一向在家里独断专行的父亲执意要我哥和我在借款展期协议和抵押合同上签字,法律意识淡薄的我哥和我迫于父亲的压力签了字。2009年7月18日展期届满,可是借款人分文未还,本息共计有22万余元。2009年12月22日信用社到法院起诉了借款人和我哥,要求用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现在我们一家人快愁死了,身体不好的奶奶和妈妈还蒙在鼓里。家里只有我父亲有固定工作,22万对我们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李律师,麻烦你帮出出主意该怎么办,1月14日就要开庭了,目前我们手中只有昨晚借款人拿来的2005年7月6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书及土地使用证,合同上虽写明一式三份,但我们从未收到过合同书。签展期协议时也没给一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