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单位工作,为期三年。单位需要,从10年8月起,至今(11年5月,可能一直到三年后)一直在外进行培训,需要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自己估算,费用不菲)。而且合同上面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只写了签合同的日期和截止日期,其余试用期等处空白(领导口头说,试用期为一年。)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只写 甲方安排乙方在“生产准备”岗位工作,其余空白 第五条 劳动报酬 只写试用期满月工资为1200(这指的是试用期间为1200,还是试用期满后 月工资为1200?)第七条 职业培训 培训前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及约定培训后服务期期限。问:1.这样的合同对于甲乙双方各有什么漏洞之处(尤其是乙方有什么可以抓住的)?2.如果我在培训期并且是试用期(未满一年内,多于半年)内辞职需要返还培训费么?3.如果需要是不是按我3年的合同期均摊?4.培训费用是如何计算和规定的?5.如果我没钱不还,怎么能拿到我的档案?6.还有,我还有上面如同档案一般的东西在单位手中?如何索要?7.存在违约金问题吗?(合同上没有说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