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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3日,村民甲在自家门前捡到6只暴雨冲散的绵羊,便赶入圈中饲养,等待羊的主人认领,并将此事告知了邻里。过了两个月,甲欲外出打工,将6只养以3200元价格卖给了邻村的乙。当年12月,失主丙得知此事,找到乙,要求乙返还该6只羊,但乙认为羊是其付款买来的,不同意归还。”这个例子中是属于遗失物吧?丙按照遗失物不是可以向乙追还吗?我认为可以向乙追偿,但应支付乙3200元和饲养费,然后向甲追偿3200元并支付甲饲养费。是这样吗?

其它综合
2011-05-08 02: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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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