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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实验学校教书一年,当时是签订了合同的。合同的期限是“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若新进校见习期为一年)”(我是新进校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试用期不是最多15天吗?这样签违反了劳动法的合同有效吗?现在学校不和我续约,我应该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可校长却以“见习期没有经济补偿金”为由不给我补偿金,请问我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如果有,又应如何追讨呢?

合同纠纷
2011-05-07 14:04: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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