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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职公办教师,今年7月生的宝宝,按国家规定,我可以从9月1日请产假到12月14日,但是在9月21日时,校长要求我回单位上班,由于是新上任的领导,我不得不服从安排,但是事至今日(12月30日),校长说,只能算我正常上班,不能算我加班,所以,不发给我任何加班费。请问,这合理吗?
我该如何争取我的权益?有相关法规吗?

劳动纠纷
2011-05-06 17:12: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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