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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伪造劳动者签名,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伪造成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园林队长”岗位伪造成了“园林技术员”岗位,并以此为依据将原任“园林队长”的劳动者,先挂名“园林技术顾问”撵回家“提前离岗”,后又要求劳动者返岗,按“园林技术员”安排使用,享受园林队长的工资待遇。请问该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其它综合
2011-05-06 10: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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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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