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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在一公司工作五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各项保险。2009年9月靳某因病请假几天,被公司强行辞退,靳某申请了仲裁,2010年1月28日仲裁书下达,仲裁结果是公司赔偿靳某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12400元和公司为靳某办理各项保险。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双倍工资的请求和加班费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支持。便提起了诉讼。诉讼中得知,公司于2010年3月3日注销了。也就是说在仲裁下达后的第36天注销了公司。法院建议:把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变更为被告,一审结果是:因为靳某没有申报债权,酌情赔偿8000元。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此时,因股东和清算组成员需要公告送达文书,要消耗财力和精力,时间也太长了。靳某感到本官司无力再打下去,想撤诉,按照原仲裁申请强制执行,这样能行吗。原仲裁还有效力吗?

劳动纠纷
2011-05-07 21: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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