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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州一家国营股份制百货商业企业工作,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由于3个月内迟到3次,公司说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延长了3个月的试用期,这3个月公司说我又有3次迟到,公司给我两种选择: 1.提出辞职 2.调整岗位和待遇 我不愿意调整岗位,决定离开,但其实不是公司辞退我吗?公司需要经济补偿我吗?为何要我自己递交辞职报告呢?我应该交辞职报告吗?要我提出辞职是为了逃避补偿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1-05-05 2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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