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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员工李某某,现年36岁, 2008年11月28日进入公司,2009年6日6日下班后晚22:00时同公司三位员工从市场上沿公路人行道顺方向回厂,被周某驾驶的摩托车正面相撞,李某某当场被撞飞,送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于6月10日14:00逝世。经交警调查反映,周某下班后在同事宿舍饮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沿公路回出租房,行驶方向为逆方向,并且是无灯行驶。
   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车主协商同意私了处理,由车主一次性补偿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为145000元,于6月17日协商结案并签订调解书。
事后,死者家属依据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暂行规定》(1997年115号文)第十条,第十条规定:丧葬补助费为3个月工资,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工资标准参照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城市为2582元。要求支付丧葬补助费7746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15492元,一次性抚恤金15492元,共38730元。
   以下问题请专家指点:
1、公司与死者的关系和责任应参照那些法律法规?
2、工资标准: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广州市通力蓄电池有限公司

因 李大祥非因工死亡补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李大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我方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费。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2个月工资,支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丧葬费和救济费共计14 个月工资。我方不接受原告提出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丧葬费和救济费15个月资。
二、李大祥在公司工作时间为7个月,不满一周年,同时没有暂住证,不能享受广州市2008年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待遇,补偿工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月工资指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附李大祥工资表,即每月1400元)。我方不接受原告提出的广州市2008年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2582元,同意按李大祥本人在职平均工资1400元/月支付。此致

敬礼
增城市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证据(工资表)   份答辩人:广州市通力蓄电池有限公司
2009年7月24日

交通事故
2011-05-05 14:29: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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