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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原告楼房后檐以内归原告使用。
二被告已出的房檐保持现状。
三被告将其南山墙根与原告之间所建水路拆除宽为30公分的部分,以保证原告背墙的通风透气。
但被告不愿将其所占部分拆除,以申请执行厅执行,公告已出,由于被告对其实行阻拦,无法执行,执行厅也不愿执行,推三阻四,原告应咋办?

其它综合
2011-05-05 13:07: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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