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于2005年6月协议离婚,当时协议上他要给付小孩子抚养费每月200元,我当时就觉得太少,可因为他没有去找工作的原因,他说200元不少了,算算够给儿子交保险费了(我给儿子买的婚嫁保险,每年2252元),当时心情实在不好,协议离婚又很省事,我就想就这样吧!可离婚后直到现在他也没有付一分钱,我在2008年与他谈了一次,他说等孩子大了再一把给孩子!我很生气,我觉得他不明白抚养费的意义!他现在经济也好了,有房有车,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孩。我总觉得他这样做是在逃避一个做父亲的责任,无形中给我(他)的儿子造成了不可泯灭的伤害!我希望能通过法院要求他按照当地的抚养费标准及时付给我儿子自离婚之日起的的抚养费!不知道可不可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