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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问事由,只重结果”,我就略过起因了,事情是我朋友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对方鼻血长流(虽然我朋友有理,且同时受伤,可能够不上轻伤,但对方看上去要严重些),后来第三方报警,在派出所协调时,经民警劝解,我朋友家人主动跟对方道歉,且多次提出要带对方去医院拍片子以及治疗,但是对方表示不用去,双方在派出所内按手印签署了和解协议,表示互相不追究对方责任。请问,如果今后对方突然反悔,那这个和解协议还有效吗?由于对方始终不肯去医院拍片子(他自己说没大碍,民警也劝他去检查,他都不去),搞不清楚是轻微伤(仅仅鼻血)还是轻伤(鼻部粉碎性骨折),倘若未即时治疗导致延误了治疗日期,责任在哪方呢?假使若干天后对方拿出一张轻伤的鉴定书,我朋友该怎么办?还有请问一下,对方起诉的时限是几年?

其它
2011-05-04 23: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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