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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加工一批服装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只使用两个月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其身背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铜陵无任何有经济价值的资产)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和别人的房产证(谎称其与此人属夫妻关系,)做抵押骗得他人人民币五万元,然后将手机关机,由于王**居无定所,使得债权人根本无法与他取得联系,至今也得不到王**的任何线索。王志宏种的这种行为是属于诈骗?

债权债务
2011-05-04 08:12: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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