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于2010年4月12日申请了一枚商标,初审公告日是2011年1月13日,注册公告是2011年4月14日,商标专用权限是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但是商标网上显示被异议时间却是2011年4月15日,请问15日的异议还有效吗?可以去告商标局吗?按理说应该是14日之前才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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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所以根据以上条款,就算是已注册的商标,其他权利人仍可以对已注册的商标在自注册公告之日起五年内向商评委提起争议裁定,商标权利人不服的,可以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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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有关利益关系人发现商标存在不合法的情况的,都可以提出异议,建议你在收到异议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公司名称的工商登记并不独占。建议位图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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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可以的。给材料我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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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