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将电动车放在楼下的私人保管所保管(经查证,该保管所属无证经营),每月付25元保管费,有收据。4月份20日,由于保安过失,没有看好本人已上锁的电动车,导致失窃,事后,我找保管所负责人陈某一起到当地派出所报案,陈某在派出所也承认属于自己过失,但至今派出所无法破案,现要求陈某赔偿本人的损失,由于2009年买车时的疏忽,一时贪便宜点税金,将价值3200元的电动车发票开成1800元,现想要求陈某按时价的8成赔偿给我,可陈某死不肯,说以我当时发票价格的8成赔偿,现想咨询下律师,我如何向陈某索赔到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