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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开展包装业务商议录合作以来,双方建立良好基础,经原“A公司”“B公司”总经理,就业务商议如下:因“A公司”停产,A个人简称(市内业务部)“市内业务部”原有客户,复合袋、购物袋、撕拉袋统一销售管理,经两人商定今后食品购物袋、撕拉袋如印有信息,统一挂靠“B公司”对外销售。业务运行方式明确如下:一、收入按照营业额的百分之10 B公司作为公司管理税费,其余为市内业务部支配,“B公司”提供资信证明及相关手续。二、市内业务部复合袋业务,依托“B公司”加工生产,享有出厂价的优惠待遇,对外报价随“B公司”核定的计算方式报价,并有B总经理审核后向客户最终报价。业务需要时公司提供相关手续。为了扩展业务,A名誉上为“B公司”副经理,直属B公司总经理指导下开展软包装业务工作。共同发展、各负其责、利益分明、避免纠纷、特明确上述内容,共同遵守和实施。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签字:二0一一年 月 日上述情况合法吗

其它综合
2011-05-02 18:55: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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