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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离婚后,孩子分给女方,男方再婚后,能否再生两个孩子。

婚姻家庭
2011-04-30 17: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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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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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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