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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再婚的,与现在的妻子又出资买了一套婚房,约定是平均承担首付款,由于我一时短缺资金,而购房价格又非常诱人,我妻子就先向他人借款为我作了垫付买下了房产,为了公平和让妻子放心,我就打算将地处昆山一套婚前买的度假房加上妻子的名字,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但在昆山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却说,婚前房产不可以加再婚妻子的名字,一定要通过买卖或增与的方法来办理,而我认为通过买卖和增与的方法要增加许多成本,这合理吗?房地产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吗?谢谢!

婚姻家庭
2011-05-01 09:12: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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