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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3日我的大哥在他的新房做工时,邻居韦三找茬吵架,后来跳过我大哥家的屋地来打人。打了一下被拆架停了下来,双方均无受伤。过了一会儿,我的老爸闻讯赶来,还没说几句话,韦三又继续过来打我大哥,我老爸上前阻止,出于公心,我老爸主要拦住我大哥,不让他动手。不料,韦三居然拿块大砖头打到我大哥的头上,还一口咬伤我爸的手。我大哥被突如其来的砖砸伤并看到韦三还想再打过来,就立即作出防卫:一手抓住韦三拿砖头的手,另一手一拳打到对方的脸上。后来我的大嫂报了派出所。到今天元月9日,双方都经过检查治疗,结果是韦三的是轻伤,我大哥外伤及脑震荡,派出所说根据这个结果,对我哥做出不利的说法:只看结果不看过程,要定我哥为伤害罪。我们对此感到委屈,也不能接受。请问,这件事属于什么事件?从法律角度来看,派出所这样的处理合理吗?对这样的处理我们觉得不该也不服,那么我们该怎么办?请您给予法律方面的支持。

民事相关
2012-08-26 21:04: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