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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下半年期间,由于男方有了外遇,多次要求我与其协议离婚,并采取辱骂、殴打、威胁等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扬言伤害我的亲人情况下让我放弃对女儿的扶养权。正因为他的外遇,才让他在感情和金钱上受到了他人的欺骗。之后又三番几次的要求我与其复婚,并多次通过网聊和手机短信威胁我,在我不顺从的情况下,他就想方设法不让我跟女儿联系,并声称离婚时他之所以争取女儿的扶养权是因为想到有一天还会跟我复婚,而因我舍不得丢下女儿一定会再跟他复婚,从而达到他想离婚也行,想复婚也行的丑恶行为。
从2007年到2009年期间,男方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要求做到让我随时有探望女儿的自由,通过拆除固定电话、更换电话号码来阻止我跟女儿的联系,并多次欺骗我女儿生病了让我前去看望女儿以及欺骗我暑期他已把女儿接走了,不让我去看望女儿,直到女儿偷偷的打电话给我要我去接她时我才知道男方一直都在骗着我。每当过年过节,我寄东西给女儿时,男方都恶言相对,叫我不要去打扰女儿,不稀罕我的东西……甚至骂我的东西是脏的,让我感到万分的痛心!
目前,男方远在深圳打工,没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固定的住房,两年多来一直把女儿放在农村里跟其父母生活,由于两位老人都已年过六十,而且身体欠佳,文化水平低,对孙女的照顾和教育很有负担。而女儿现在正处于心理成长的关键时刻,如果还继续由祖父母来隔代抚养教育,这就意味着由文盲来抚养孩子。如果女儿长期处于这种状况中,在行为习惯上容易发生消极变化,且难以及时得到纠正,甚至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违法乱纪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她的健康成长。
根据我暑期接女儿来跟我生活一段时间来的情况来看,女儿已经有自己的识别能力,当我告诉她,爸爸和爷爷要求妈妈送她回去跟爷爷、奶奶时,她多次流着眼泪对我说:妈妈,我不想回农村了,你就留我在你的身边吧!看着又瘦又黑的女儿,作为母亲的我心好痛、好痛。另外,从女儿的身体发育情况来看,她比同龄人的身高相差很大,身体素质不是很好,生活习惯很懒散;心理素质也不太理想,表现出她不愿意与人交流,自卑、缺乏自信,上进心不强、容易掉眼泪、自尊心过强,对大人的管教和批评容易产生较强的逆反心理。总感觉有人在欺负他,斤斤计较,不合群,更为严重的是女儿在与我相处的短短二十多天里,曾偷拿别人的钱物两次,其行为甚是令人担忧。
为此,我把女儿的情况反映给男方,而男方不但想方设法进行教育,反而认为是我带坏了女儿,并叫其父亲曾想方设法多次打电话来要求我尽快送女儿回去当我提及请求其把女儿带在身边,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去教育好、照顾好女儿时。但男方却称自己没有能力把女儿带在身边,认为女儿还小不值得花太多的钱去教育,而且认为女儿的命运注定是这样,不会得到幸福。经过再三的考虑,我认为既然男方没有能力把女儿带在身边,又多次阻止我跟女儿的联系,常以女儿的名义欺骗我,严重的影响到了我的生活,给我的精神带来了很多的伤害。为了能和平解决女儿的问题,我曾多次提出请求他把女儿交给我,放在我身边让我照顾时,他同样毅然反对,并以恶言相对,让我感到很伤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事由有下列情况,即:(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为了让女儿有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不让其成为又一个留守儿童,也为了我这个做母亲尽到自己的义务,实现我们母女俩在一起,有苦同吃,有难同当的愿望,我恳请法院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把女儿的扶养权交给我。我相信,以我的经济基础和我的文化知识水平,我能把女儿教育好,培养好,让她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民事相关
2011-04-29 22: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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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