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年前曾与某电视片导演商定,共同合作进行某题材电视专题片创作,并使用电子邮件发给了他创作大纲。后因某种原因,我终止与他的合作,并电话告知。但最近在网上发现,他使用我原来的构思和题目进行相同内容的电视片拍摄,并已开机。请问这属于侵害著作权吗?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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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关键是提供证据,证明该著作权属于你,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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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的合作有没有书面的合作协议?其中有没有相关的书面的约定等.从你的表述,对方可能构成侵权.但是问题的关键就是你的证据能不能支持你的观点.建议你能带上相关资料联系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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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建议你收集有关证据来我律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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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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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犯著作权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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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