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签定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
被告为原告运输三件货物(包括惠普电脑一套,打印机一
台,共计三件)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至甘肃省临夏市,
运费为160.80元整,货到后王建忠签收,后因收货人地址
有变动,变更为兰州市郭宝签收.签定合同后,原告支付了
运费,2009年报1月初,在原告多次查询被告所发送的货物
时,被告告知该批货物已经丢失.后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认货物丢失,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但是不能按照货物
价格赔偿,应按合同规定以每公斤24元进行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