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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我公司对账时发现业务股东3张某公司的现金收据,合计531990元,但没有订货清单,公司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归还531990元。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法官告诉我货物以由业务股东自提,与某公司无关,到6月30日,某公司法人邀请我去该公司,讲出了3张现金收据的真实情况,2007年3月15日,4月18日的两张收据是业务股东向某公司要去的空白收据,上面的数字(2张合计412890元)是业务股东自己所写,提货单也是业务股东所填,与某公司无关,7月5日的那份是应业务股东要求,把过去几次的货款加起来补开的,与此同时某公司法人出具了3张证明。二分是业务股东亲笔书写的,其中一份说的现金未付给某公司,另一份表明收据的用途做帐用的。我想问:1我的业务股东是否触犯刑法?2触犯刑法可以判几年?

证券投资
2011-05-02 16: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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