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律师一个问题,本人2008年2月10日借款给被告,约定一年还清。后此人无法联系上。本人于2011年元月26日起诉到本人所在辖区法院,而被告居住地是本市另一个区。当时本人所辖区法院接收了起诉书。2011年4月7日本人接到法院电话说被告不属于他们辖区,让我到被告辖区法院起诉并退回了本人的起诉书。我到被告辖区法院,该法院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予受理。我又到本人所辖区法院,他们给出了个证明,证明我在诉讼时效过期之前就已经递交起诉书,并加盖了公章。而被告辖区法院依然不予受理,说让原法院继续审理,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再由原法院移交到他们法院。现在我想知道我应该到哪个法院继续主张我的权利呢?原来法院说不属于他们管辖,被告辖区法院说过了诉讼时效,我被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没搞清楚管辖权问题是我的责任,但是本人辖区法院接收起诉书时并没有提出管辖权问题,而且直到诉讼时效已经过期才通知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