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律师,我有一关于出租房屋引起的不明确事件向您咨询:事情是这样的:我去年12月中旬将我的房子出租给别人(我住在其他地方的房子);今年1月中旬的时候派出所通知我说我的租客进行涉嫌吸毒(具体贩毒还是吸毒我也不清楚警察应该是不便透漏)因为我被通知过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将组客逮捕;然后派出所对我说会通知租客的父母来把租客的生活用品搬走;因为在进行抓捕时将我们的房屋门锁破坏;所以警察请了换锁匠换了新锁(费用我出的警察说我可以从押金里面扣除)我拿了钥匙;我们之间的租赁合同租期是一年付三押一;签合同时已经收取了一共四个月的租金;我想问一下:合同上其中一条为: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坏公共利益的;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7天的;4)连续三个月不服所有费用的;问题:1我能否依据第二条将合同终止?是否必须通知租客才有效终止合同呢?(因为已经被逮捕我怎么通知他呢?)2如果可以终止合同,那么怎样去做才能确定两份合同都已经无效?(因为租客的合同我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3我在等待警察通知租客父母来拿东西,但是不知道要等多久?也不知道他父母愿不愿意来拿。。但是不能一直等下去。我该怎么做才能将我的房屋和这个租客断绝任何联系以便我能尽快找其他租客呢?4警察有义务帮助我联系租客的父母么?(我怕没人管我房间里面的租客的东西怎么处理呢?)5至于四个月的房租,我以何种形式返还租客呢?是通过警察还给租客可以么?或者还给足可父母,写张收条就可以了么?(因为租客手里还有我的收条如果我还给租客父母再写张收条,那么我的收条是否可以无效?)问题比较多但是真的需要帮助谢谢您了等待您的回复!

其它综合
2011-04-27 21:16: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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