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5日通过二审结案。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95658.34元及支付2006年9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已于2010年11月执行立案。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是刘**出资900万占90%股份、妻子陈**出资100万占10%股份投资建设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私营内资企业。该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其厂房、土地、设备已被县国投公司收回,公司未清算,未注销。另股东刘**、陈**有二套夫妻房产。
问:可否执行股东夫妻财产?国投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申请人工程款?该执行有否其他救济途径?理由何在?法律根据何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