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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增城的一家外企工作,现在公司提出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同意给我经济补偿金,但标准却是以增城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我的工资比较高,远超增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而我认为,根据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应该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即广州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请问我的理解对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4-26 20:32: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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